
附件 XVII 的管控范围
附件 XVII 对多种有害物质的使用作出限制,包括铅及其化合物、镉及其化合物、邻苯二甲酸酯(DEHP、DBP、BBP、DIBP)、多环芳烃、偶氮染料、镍释放量、六价铬、甲醛、苯、多氯三联苯等。每种物质都有明确的限量要求和适用范围。
附件 XVII 检测的重点物质
附件 XVII 检测需重点关注:铅在珠宝、消费品中的限量(0.05%);镉在珠宝、塑料中的限量(0.01%);邻苯二甲酸酯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限量(0.1%);多环芳烃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限量;镍释放量在直接接触皮肤的物品中的限量(0.5 μg/cm²/周)。
附件 XVII 与 SVHC 的区别
附件 XVII 限制物质是“硬限制”,超过限量即违规,不得投放市场;SVHC 候选清单物质超过 0.1% 则触发信息传递和通报义务,但并非立即禁止。两者管控力度不同,企业需分别评估。
附件 XVII 检测的方法
我们依据 EN、ISO 等标准进行附件 XVII 检测,如铅镉采用 ICP-OES/ICP-MS,邻苯二甲酸酯采用 GC-MS,多环芳烃采用 GC-MS,镍释放采用 EN 1811 等。检测方法成熟可靠,结果准确。